《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项代码:0503
分项名称:
1、新办
2、依申请变更
3、延续
4、补证
5、依申请撤销
6、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和撤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控制。
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
(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5.28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1.4平方公里。
(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
(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
(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2、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审批对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5)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三)有效期的延续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无变化;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无变化。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四)补发证明
1、准予批准的条件
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有效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无效的。
(五)依申请注销
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由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 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 件 | 1 | 纸质 |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
2 | 建设项目承诺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
3 | 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 以及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 原 件 | 图纸三份
电子文件一份 | 电子 和 纸质 |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 |
4 | 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 | 原 件 | 纸质三套电子文件一套 | 电子 和 纸质 | 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
5 | 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 | 原件 | 2 | 纸质 | 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
6 | 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 | 原 件 | 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套 | 电子 和 纸质 | 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
7 | 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图示意图 | 原 件 | 3 | 电子 纸质 | 要求详见沪规土资建规(2014)383号 |
8 | 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 原 件 | 2 | 电子 和纸质 |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法〔2004〕0302号)文 |
9 | 公建配套协议 | 原 件 | 1 | 纸质 | 属住宅建设项目的提供 |
10 | 建筑工程概预算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设计单位编制 |
11 |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总平面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3 | 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 | 原 件 | 各1份 | 纸质 | |
14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
15 |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
2、依申请变更
序 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 原 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盖章 |
2 | 建设项目承诺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
3 | 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 以及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可选) | 原 件 | 图纸三份
电子文件一份 | 电子 和 纸质 |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 |
4 | 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 (可选) | 原 件 | 纸质三套电子文件一套 | 电子 和 纸质 | 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
5 | 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可选) | 原件 | 2 | 纸质 | 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
6 | 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可选) | 原 件 | 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套 | 电子 和 纸质 | 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
7 | 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图示意图(可选) | 原 件 | 3 | 电子 纸质 | 要求详见沪规土资建规(2014)383号 |
8 | 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 原 件 | 2 | 电子 和纸质 |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法〔2004〕0302号)文 |
9 | 公建配套协议 | 原 件 | 1 | 纸质 | 属住宅建设项目的 |
10 | 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可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设计单位编制 |
11 |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可选)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3 | 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可选) | 原 件 | 各1 | 纸质 | |
14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
15 |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可选) |
3、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
序 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补证、注销申请报告 | 原 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盖章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可选)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
2、申请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变更、延续、补证或者注销报告;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内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2、在批准同意发证的地形图和总平面设计施工图上分别加盖“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在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基础结构图)上加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3、《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一份。
4、如建设工程需要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的,附《订界通知单》一份。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受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2、网上申请
一书两证:http://yslz.fangdi.com.cn:7001/ghyslz/
电子报建: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200901/t20090103_267550.htm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
注:可预约延时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4
十四、投诉渠道
1、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北京西路99号 邮编:200003
2、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3、网上投诉
http://www.shgtj.gov.cn/user/login.jsp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2、适用情形
地块未取得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申请受理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至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调整的;
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4)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有效期延续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至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尚未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发证明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理原许可是否由市局核发,及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已经届满的,应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证;受理窗口收件后,调阅原始发证档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遗失或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证明。
(五)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至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撤销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www.shgtj.gov.cn),向社会公开。
附录1、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录2、申请文书样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附录3、法律文件及标准目录
一、法律
u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u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u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u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u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u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四、政府规章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u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u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u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u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u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u 《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五、规范性文件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219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1〕857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832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0302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政〔2004〕0305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4〕0306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二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0765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审理轨道交通车站及其周边地块项目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规政〔2004〕0939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066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电子报件制度的通知》(沪规信〔2004〕1190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5〕812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5〕1180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55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沪规法〔2007〕524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及区外超高建筑审批管理的通知》(沪规建〔2007〕561号)
u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756号)
u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配建经济适用房等四类建设项目有关规划和供地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09〕599号)
u 关于切实做好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中有关规划土地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1〕694号)
u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0〕182号)
u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
u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1〕623号)
u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
u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沪规土资矿〔2013〕446号)
u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沪规政〔2005〕809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u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242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u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试行)》(沪规划〔2006〕426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u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