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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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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 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设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构筑物工程、以及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的各类建筑工程均属抗震设防 审查范围;文物建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应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意见汇总的依据之一,并作为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 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等区县,以及上海市临港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域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对具体建筑工程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单独出具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并接受市抗震办的监管。

其他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由市抗震办负责,具备条件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下放审查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等区县,以及上海市临港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域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抗震管理机构,配备审查人员,落实相应资金,建立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审查工作;每季度的项目审查情况应报市抗震办备案(见附表1)。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程序性文件

1、对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征询单(原件1份);对实施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总体设计文件征询联系单(原件1份)、或建设单位的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申请表(见附表2);

2、有关部门针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规划部门针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二)所需提交的技术性文件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原件1份,应包含建筑和结构专业的设计说明和图纸,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抗震设防审查送审文件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2、结构计算书(原件1份,包括各单体建筑的抗震分析主要计算结果的汇总表1份);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原件1份);

4、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的复印件1份,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抗震鉴定报告(原件1份,既有建筑改扩建、改变使用功能、变动原有结构、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应提供)。

6、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未抗震设防既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抗震加固、特种结构及复杂的改造结构等项目,应提供抗震鉴定报告、结构修缮或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7、续建工程(含烂尾楼工程)应提供相应的抗震能力复核报告、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所提交审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二)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内容与建设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等批准文件的相符性;

(三)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内容编制的完整性和深度是否满足审查要求(详见附件);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上海市初步(总体)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出图负责人章等盖章、签字的完备性。

(四)结构计算书内容的完整性,注册结构师章、上海市初步(总体)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出图负责人章等盖章、签字的完备性。

(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与项目拟建场地位置的相符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用章、勘察报告发出专用章和发出负责人章等盖章、签字的完备性。

(六)抗震设计的依据、以及所采用技术标准的有效性;

(七)抗震设防标准及其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的正确性;

(八)场地地震效应评价的正确性,抗地基液化措施、地基与基础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九)结构抗震体系选型的可行性和结构布置的合理性;

(十)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判别;高层建筑的结构高度和规则性超限判别;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和屋盖超限空间结构的判别;

(十一)建筑抗震概念设计和结构薄弱部位抗震(构造) 措施的合理性;

(十二)设计采用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抗震分析主要参数的正确性;

(十三)抗震分析的主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程)的控制要求;

(十四)抗震鉴定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抗震加固方法的可行性;

(十五)设计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与震害资料、以及计算软件的合法有效性。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受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位置、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单体组成;各单体平面尺寸、层高、主屋面高度,结构体系、 柱网尺寸,防震缝和上部结构嵌固端设置,地基基础、持力层,场地液化性等;

(二)总体评价:对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地震动参数、结构体系、抗震分析结果和抗震措施等作出简要评定(应明确符合与否、或可行与否的结论);建筑结构规则性的判定结论(应 指明特别不规则多层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的楼号或名称);

(三)修改完善意见:对抗震设计不尽合理、影响结构安全或抗震性能的问题应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尽可能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可提出经济性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后判定为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抗震概念设计不符合要求、结构体系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问题、结构抗震措施缺失、抗震计算模型和控制指标有误的项目,设计单位应重新进行初步(总体)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抗震设防审查。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有关规定,报送市抗震办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二)采用可能影响主体结构抗震性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或超出现行技术规范(程)设计的建筑工程。

第十三条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进行抗震设防的专门研究或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并应提交专篇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不少于3名工程抗震专家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论证;专项论证意见应作为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抗震设防审查应以国家、本市有关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作为审查依据,对设计文件应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中有重大争议的技术问题,可申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第十五条 市、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行使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中产生的过错,承担各自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有关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及时对初步(总体)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执行抗震设防(或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实 施过程中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经抗震设防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抗震设防审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加强对各有关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受理关于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定期对各有关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分级管理规定的范围开展审查工作;

(二)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查工作;

(三)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每季度审查情况备案、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四)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是否存在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规现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关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申报材料以及审查资料等。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各有关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抗震设防审查的审后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定期抽取一定比例数量的项目,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进行核查,并检查抗震设防(或专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设计中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各有关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随机抽取、或专项检查方式,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在建项目的抗震设防落实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设计、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抗震办应加快全市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网上审查工作,并做好与区(县)审查平台对接及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应及时将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过程中及行政监督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各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


2018年5月15日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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