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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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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9月5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在部分建筑屋顶上出现了不具有使用功能、仅为装饰作用的建(构)筑物,而且在高度和形态上相互攀比,给城市的整体空间景观和城市风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高度及屋面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屋面上应严格控制设置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

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是指不具有使用功能、仅为装饰或景观需要而设置的建(构)筑物。

建筑屋顶上设置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和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应当对屋顶上非功能性建(构)筑物等涉及整体建筑风貌和景观控制要求提出具体意见。

建筑屋面上设置装饰构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以及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杆状物的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建筑总高度的1/10。高度超过建筑总高度1/10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

二、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确定建筑间距时,其建筑高度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直径大于50厘米的突出屋面的杆状物,以及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大于等于6米,且该建(构)筑物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二)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囱、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小于6米,但所有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装饰性构架按构架围合面积计算)超过该屋面水平面积的1/8,且该建(构)筑物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三)在建筑高度60米以下的建筑屋面上新设置灯箱、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如该设施的高度对间距计算有影响的,应将该设施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三、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时,应计算该建(构)筑物的日照影响。

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屋面上建(构)筑物的高度、用途予以备注说明。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受理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8年5月15日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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